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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况动态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薪金如何财税处理?

点击:发布日期:2023/7/18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应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还是应该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理解应追补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观点是否正确呢?

  其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非都是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并非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即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原则。强调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均未强调按会计所属期,而是明确指向“支付”。企业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本来就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不存在追补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当然,如果企业在汇算期间即次年5月底以前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是“准予”,而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因此可以选择在上一年度扣除或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因政策原因、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集中补发工资的情形。如果将补发的欠薪全部计入补发当年的综合所得,则对纳税人来说相当不公平,因为这样会大幅提高适用税率而多缴税。针对该问题,目前未见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

  在过去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年代,补发欠薪有的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如《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对于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尤其是补发拖欠长达一年以上的工资,是否应当追溯所属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公平合理角度,应当是这样。当然补发的奖金没话说,直接并入实际发放的当月。

  三、会计处理。补发以前年度工资的会计处理区分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做追溯调整(根据重要性原则,补发工资金额不大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未来适用法),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补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②补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月末的时候,需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余额全部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③月末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补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②补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③月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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