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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况动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高频20个犯罪

点击:发布日期:2022/5/30

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多严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备注:公司人员,尤其是高管,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说:违规收受好处费或者索要现金、股份,从而向供应商提供某些便利。


*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有何修改呢?


1.法定刑从两档变为三档,量刑分界点从五年降至三年。2.*刑从15年有期,提高至无期。3.取消“数额巨大”的“并处没收财产”,但每一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标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在100万元以上。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管理权限或者与该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包括间接利用本人职权。


3.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5.主观上明知这种行为侵害职务廉洁性,但仍然实施该行为。


6.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辩护?


1.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3.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是否将涉案财务据为己有?

5.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6.是否有自首、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律规范汇总


《刑法》*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刑法*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8〕33号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百六十三条、*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百六十三条、*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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