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项目
1、财政拨款。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事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如果要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免税收入项目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用于支出的税前扣除差异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